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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行规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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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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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和谐发展”的基本方针,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范围为: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所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是指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业的总称。报废汽车回拆解企业是指经地主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登记许可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认证企业,包括企业所属的回收拆解网点。 第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五条 本行规行约是指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和道德行为的准则,是对违反自律行规的企业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六条 倡议全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加入本行规行约,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七条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作为本行规行约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行规行约。 第二章 规约自律 第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商业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积极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一)诚实经营,坚持公平竞争原则,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经营作风,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二)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登记、拆解、销售、业务信息报送程序,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三)完善报废汽车回收联动机制,加快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监督拆解、服务和宣传等机制的建设,健全同公安、工商、环保等职能部门沟通的平台,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四)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报务体系,遵从“全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的规范化建设和日日常管理; (五)自觉遵守行业经营规则,抵制报废汽车整车销售和拍卖行为; (六)维护行业经营大局,不以任何形式跨区域收购报废汽车; (七)遵守行业经营规则,自觉执行报废汽车回收行业报导价格; (八)加强职工业务培训,注重培养职工队伍,提高职工全员素质; (九)积极报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统计报表工作; (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行业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传递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做法; (十一)维护本行业的正当权益,抑制一切有损于行业利益权益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业,提升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水平和回收利用水平,促进国内汽车行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规行约,教育员工按照本行规行约从事业务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营造建康文明的经营环境,引导对所有从业人员的经营道德教育和思想教育,以保证本行规行约的实施。 第十二条 关心、重视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建设与发展,积极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发展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出谋划策。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加强行业间的沟通协作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协作,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科研究所大力开发适合我国汽车零部件市场的再制造产品及服务,为我国汽车维修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五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研讨,自觉遵守我国政府的相关规则。 第十六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抑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负责向行规行约成员单位传递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业务主管理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诉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行规行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行规行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九条 本行规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为促进本行规行约的执行监督,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建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信用档案,每年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向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并经同意后,对经营规范达标企业,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颁发行业和资质证书,并对执行行规行约好的企业在行业内进行表彰、宣传和必要的奖励。对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检举,要求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进行调查;行规行约监督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违反本行规行约,如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行规行约监督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行规行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所有成员单位圴有权对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执行本行规行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监督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行规行约监督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行规行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行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生效期间,经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本行规行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行规行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企业法人代表接受本行规行约的自律条款,均可以申请加入本行规行约;本行规行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行规行约,并书面通知行规行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八条 本行规行约监督机构接受中国商务部业务指导,及时向中国商务部和地方政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反映行业(或地区)中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行规行约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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